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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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计〔20168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6329
 
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预算制管理的基础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分为:各级政府科技合作专项;各级政府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以及私营企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其中,技术转让项目中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净收益分别按照学校、学院(系)、研究所15%10%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余70%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四条 对科研项目合同中没有经费预算约定的,按照《浙江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劳务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调整用于其他报销。
    (二)业务招待费采取预算限额控制,用餐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
1.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具体包括用餐费、住宿费等与科研业务相关的接待费用。报销应实事求是背书说明具体事项。
2.各级政府科技合作专项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1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3.各级政府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2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4.私营企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3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5.用餐一般安排在校内,确有需要安排在校外的,需经所在院级单位批准。
    第五条 对减提管理费的横向科研项目,减提部分不计入项目经费总额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其中:
    1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不提取科研水电费,转拨部分不计入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2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增加学校设备资产,服务教学科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设备费部分,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不提取科研水电费,不计入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设备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学校将相应补提或减提该部分管理费和科研水电费。外协设备按照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计。
    第六条 已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在按《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67)结转为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后,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结余经费的4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
       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