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时间 :2014-04-18    访问次数 :1199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一、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1.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

2. 国家下拨的经费。

3. 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困难补助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总经费的25%下拨给各学院(用于临时困难补助,毕业生校内无息借款的减免和支持经济困难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等);70%用于学费补助、各类专项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5%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掌握用于大病补助等。

三、困难补助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外设(奖)助学金4种。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 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 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 休学期间。

3. 退学试读期间。

4. 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5.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 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 不履行受助义务(如不按时做好学年小结、不及时对捐资人要求的情况进行反馈、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并经教育仍不改正。

8.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无偿资助总额达到3.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及以上者为4.0万元),或全部资助总额达4.8万元(五年制学生为6万元)。

有上述情况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1、5、6、7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费补助

1. 具体申请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2)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2. 申请金额:不超过4800元

3. 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生资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班主任。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再提出申请。

(2)班主任初审:班主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与班干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公示名单,并审批。

(5)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学费补助款,并负责确保补助款用于缴纳学费。

4. 申请时间:新生在入学当年10月提出申请,老生在5月提出申请

(四)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原则上都以临时贷款来解决,对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予现金资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都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1. 申请金额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1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4000元。

2. 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或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2)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领款单”到校区计财办领款。

(4)学院及时将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名单输入学生工作处信息管理系统。

(5)一次性补助4000元及以上者,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五)专项补助

1. 春节补助: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

2. 寒衣补助:对新生越冬御寒衣物补助。

3. 军训补助:学生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

4. 保险费补助:“学生人身平安和疾病住院”保险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现场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的生活补助。

6.其他学校确定的专项补助。

(六)外设奖助学金

1. 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更多的外设奖助学金,以帮助我校的经济困难生。

2. 外设奖助学金的评选名额和具体要求在评选时另行通知。

3. 获得各类外设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经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生工作处反馈给捐资方。

4. 学生在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管理团队中的表现,将作为是否

在下一学年继续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