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科研计划”)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主科研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放宽至45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自主科研计划遵循“稳定支持、突出重点、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的原则,稳定支持和培养优秀青年科研人才,鼓励和推进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并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进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资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资助类型
第四条 成立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监察处和各学部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整体规划,审定年度实施方案及经费安排。以上相关单位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为自主科研计划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资助计划安排、项目组织、考评等各项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计划财务处为自主科研计划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各学部商人事处提出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遴选条件。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各学部商研究生院提出支持研究生科研活动计划与方案。监察处负责对自主科研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主科研计划项目类型包括青年科研创新专项、科研发展专项和校长专项。
(一)青年科研创新专项:面向有自主创新潜质的40周岁及以下青年科研工作者(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归国青年教师可放宽至45周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由各学部与学校人事处商定提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各学部管理。
(二)科研发展专项:面向依托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地的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这些团队中40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归国青年教师可放宽至45周岁)、博士后和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进行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商人事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部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各学部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
(三)校长专项: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规划的研究计划,按学校总体布局,进行顶层设计,重点资助。可由各学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荐,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各学部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遴选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当年度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自主科研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组织工作。
第八条 自主科研计划项目按年度进行组织和遴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际学术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家重大的战略导向以及学校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在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领域,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研究。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请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公布。
第十条 加强自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库的建设和管理,结合上年度资金规模和下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课题的申报、评审、遴选排序和预算预评、公示等工作,并将当年评审通过的课题纳入校内自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库,同时及时上传至教育部、财政部建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为1-3年,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责权关系。各学部、学院(系)于每年3月1日之前汇总本单位上年度实施情况(包括各项目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项目结题报告》),并填写本单位《项目总体执行情况汇总报告》,一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承担项目的专项检查与评估;学部、学院(系)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与监督;计划财务处对经费预决算和使用规范加强审核及监督指导,降低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并定期在校内公布各课题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项目进行滚动持续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纳入校内预算统一管理,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方式,同时建立起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奖惩制度。一年以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对于项目实施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将采取减扣预算或不再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自主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自主科研计划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重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津贴)、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七条 自主科研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参照《浙江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09〕1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科〔2009〕48号)同时废止。